責任免除:
一、因下列第(一)至(八)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,我們不承 擔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或疾病全殘保險金的責任;因下列第(一)至(十二) 項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,我們不承擔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 意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:
(一)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、故意傷害;
(二)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(三)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自殺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;
(四)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;
(五) 被保險人毆斗,故意自傷;
(六)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、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 行駛證的機動車 ;
(七) 戰爭、軍事沖突、暴亂或武裝叛亂;
(八) 核爆炸、核輻射或核污染;
(九) 猝死;
(十) 被保險人從事任何潛水、滑水、跳傘、動力傘、滑翔翼、蹦極跳、 搭乘或駕駛有固定航線的付費民用商業航空班機以外的飛行器具、攀 巖、探險、武術比賽、摔跤比賽、特技表演、賽馬、 賽車等高風險運動;
(十一)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、酗酒或受酒精的影響、未遵醫囑使用管制藥物 或處方藥物、未按照說明書所示的內容使用非處方藥物或有毒物質;
(十二) 被保險人因妊娠(含異位妊娠)、流產、分娩(含難產)、避孕及節育 (含絕育)手術、絕育后復通、藥物過敏、食物中毒、椎間盤突出癥、 整容手術導致的傷害或因疾病而實施內外科治療或手術導致的傷害。
二、發生上述第(一)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,本合同終止,您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險費的,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。
三、發生上述第(一)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,本合同終止,您已交足 2 年 第 6 頁,共 15 頁 以上保險費的,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。
四、發生上述第(二)至(八)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,本合同終止, 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。
五、發生上述第(九)至(十二)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的, 本合同終止,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。